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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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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而划拨土地无年限规定。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设单位,土地所有权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从理论上讲,无论土地处于什么状态,国家都有权监督其宏观调控职能。事实上,征收土地闲置费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职能的体现,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监管角色的回归。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尽快的进行开发使用,若是一直将土地闲置的话,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还会征收土地闲置费,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是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积极的将土地利用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用途。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一般是超过了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之后,就会依法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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