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在做学校教
职工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表格(保卫处网站下载);
二、华东师范大学在编人员工伤事故报告表及发生工伤承诺书(保卫处网站下载);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
职业病诊断证明:病历本、出院小结、摄片报告等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学校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
(三)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六)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