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监狱监狱长。被答辩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答辩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电话:***。被答辩人***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被答辩人***提起反诉,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积极履行了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住房建设
合作开发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延期交房的原因一方面是在施工前对天气等客观因素缺乏判断,对工期缺乏合理预期,另一方面是自身开发建设资金匮乏。其
一、答辩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
一、答辩人积极履行了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住房建设合作开发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延期交房的原因一方面是在施工前对天气等客观因素缺乏判断,对工期缺乏合理预期,另一方面是自身开发建设资金匮乏。其
一、答辩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答辩人于**年**月**日前已经将一期业主交付至答辩人账户的所有房款全额拨付给***用于工程建设,已经在《***住房建设合作开发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前提前支付了所有房款,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根据合作开发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应当交纳的***万元项目保证金,***可以分期分批使用项目保证金,但需从答辩人交付的购房款中对等收回,维持***万元项目保证金不变。***
违反合同约定只交纳了**万元项目保证金,答辩人为了推进工程进度,暂未要求其交纳剩余**万元项目保证金。同时,在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领取项目保证金的情况下,答辩人为了推进施工进度,同意***的申请,提前将所有保证金都返还给了***使用。综上,答辩人积极提前履行了合作开发合同的义务,而且提前将保证金返还给被答辩人***使用,不但没有阻碍被答辩人***正常施工,还推进了其施工进度。其
二、被答辩人***单方违约要求加价不推进施工进度、对天气第2页共2页等客观因素缺乏合理预判、资金匮乏,致使其不能按期交房。根据开发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除非水泥、钢材两种主材料价格在合同施工期参照郴州造价加权平均后涨超过20%以上时,对于超过20%部分才由业主承担,否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提出加价要求,被答辩人***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无故要求业主对住房、车库调价,不推进施工进度,影响施工进度。同时,作为房产开发商,被答辩人***在承建整个工程前,不具备充足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盲目承建工程;在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天气等客观因素缺乏合理预期,以上基于被答辩人***自身的种种因素,最终致使其无法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交房,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答辩人不是两被答辩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
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由违约方***承担。
二、答辩人不是两被答辩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由违约方***承担。负有法定义务的前提是义务负担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享有一定的权利,针对本案而言,答辩人没有在两被答辩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不是该买卖
合同的当事人,两被答辩人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住房建设合作开发合同》履行,是两被答辩人自愿将《***住房建设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条款作为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准则,两被答辩人之间的约定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根本原则,答辩人在两被答辩人之间只是无偿促成两被答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两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不负有
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三、现被答辩人***也只是主张让被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其诉请里没有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被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答辩人:*****年**月**日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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