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的手续有:
1、对于人保,
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2、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
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
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