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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1、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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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到期后案件还没结束的,案件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责任,要决定撤销取保候审。应当追究责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同时公安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写出申请交给办案单位,并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1、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2、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取保候审应当办理解除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审理。发现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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