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后,需要对职工进行一定的工伤赔偿,其中有一项是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赔偿,生活护理费一般是指因受伤无法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利于请护工的费用,生活护理费的支付主体是: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需要的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这一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支付方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工伤职工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三种情况是: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完全护理依赖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对于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而言,需要职工在工伤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支付。且支付的主体有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的支付数额需要解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