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筑施工合同的管辖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与先前司法实践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适用的地域管辖明显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