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
属于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