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4条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乙方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注意收集好通知的证据)甲方即可
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
2、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