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起诉书
上诉人: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上诉请求:
一、判决人民医院对在被告住院分娩造成的伤害作出公正的裁决,给予补偿各种损失赔偿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8日早上6时左右上诉人肖荣群到昭平县人民医院住院足月分娩,经检查产妇身体健康,可行阴道分娩术,遂于2011年5月28日时上午九时在分娩室行正常分娩术。由于当时的接生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接生,没有做好会阴保护术以及会阴侧切术,导致上诉人肖荣群会阴三度裂伤和肛门括约肌断裂伤(有自治区南溪山医院的真的证明和治疗材料佐证)。事情发生后对我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严重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和我诊所的诊疗工作。为妥善解决此事,我们多次和被告协商,至今没有解决。我们认为被告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对我妻子
造成人身损害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昭平县人民医院赔偿我们各种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综上所述,被告昭平县人民医院在为肖荣群实施接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操作技术责任过错,请求县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作出令原告满意的判决。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