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起诉书怎么写?
范文二:
原告(受害人之夫):lys,男,汉族,55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xx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子):lam,男,汉族,28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xx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女):llj,女,汉族,2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xx村13号,联系电话136××××5178。
委托代理人:朱丽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7。
委托代理人:王伟,男,××岁。联系电话×××××××。
被告(1):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驻北京市复兴路28号院,联系电话010-。
法定代表人:秦银河,院长。
被告(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驻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8号,联系电话010-。
法定代表人:王辰,院长。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因给原告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元.85元(包括医疗费.85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7250.0元、营养费4350.0元、护理费.0元、丧葬费.0元、
死亡赔偿金.0元;原告
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合理费用待鉴定结论确定过错后另行计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zxq,女,52岁,因为上腹痛一月,于2011年1月13日就诊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以下简称“被告(2)”)。入院后第5天(即2010年1月18日)进行胃镜检查,检查医生报告患者:“十二指肠球部粘膜可见斑片状充血水肿及粘膜新鲜出血,有食糜及药片存留,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肿,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证据3)。入院后第8天进行胃肠造影检查,显示“十二指肠降部下端见压迹,胃及十二指肠上段见多量钡剂渚留------”(证据4)。患者在被告(2)处住院37天,一直被诊断为:胃炎、十二指肠炎、肠系膜上动脉压迫综合征、胃潴留、不全性肠梗阻等进行治疗无效。因为上述症状越来越重,持续胃进行的胃肠减压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体,患者无耐只好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以下简称“被告(1)”)。
就诊于被告(1)后,该院医生直接凭据该片诊断十二指肠肿瘤,并通过胃镜检查确诊(证据5)。经病理检查证实患者为十二指肠腺癌(证据6)。
患者于2月18日住进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肠肿瘤性梗阻越来越严重,
协议离婚程序。每天呕吐量高达1300—2000毫升(证据7),并且出现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和营养不良。但经治医生未给予针对十二指肠腺癌的治疗,也未说明不进行针对性治疗的理由。
2011年3月22日,原告无耐之下将患者转往北京协和医院治疗,该院组织全院多科会诊认为,患者已经失去了手术机会,只是进行了姑息性手术。
2011年4月27日,患者转往离家较近的石景山医院治疗,2011年6月6日死亡,死亡诊断除十二指肠腺癌外,还有肠梗阻导致的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营养不良等原因。
原告认为:
被告(2)未尽必要的诊断义务漏诊患者已经存在的十二指肠腺癌,导致患者未能在早期得到手术治疗,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1)在确诊患者十二指肠腺癌后,对于患者因为肠梗阻所产生的一系列临床症状,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给予治疗,导致患者最终死亡,该院的医疗不作为行为,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患者在两被告处住院期间内,所有检查均显示患者肿瘤病变未发生淋巴结转移,未发生肿瘤周围组织侵犯、未发生远处转移。因此原告不是死于肿瘤转移,而是死于因为肿瘤导致的肠梗阻,而这种机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过现代医疗手段进行解决的。
上述两被告未尽诊断注意义务,并在明确诊断后未尽肿瘤并发症治疗义务,均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原告就此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lys
lam
llj
2011年11月18日
附:
1、《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2、《证据目录及证据说明》一式3份;
3、《各项损失计算方法》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