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1)确定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以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如果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
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
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归于消灭。
(6)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天内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