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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解散(1)投资者决定解散(2)投资者死亡或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需要清算。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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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风险提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汇算清缴申报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方式完成。无论采取哪种申报方式,纳税人都必须先根据实际情况在电子报盘文件中选择其中之一,在网上下载后,按规定录入申报数据后保存。(一)网上申报: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上传报盘文件后确认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二)上门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用U盘装载)和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注意1:电子报盘文件分为以下六类: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一般工商企业;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金融企业;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B类-适用于核定征收;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录入数据时要注意,A类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5行、第46行、第47行必须完整正确填列,不得填0或空白,否则将无法成功申报。注意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汇缴申报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系统,因此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再开通网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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