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
诉讼过程中不停止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
2、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