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不是一项简单的商品购物,它关系到车主的利益特别是人命安危,也关系到经销商的经济利益,单从这个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签合同是必要的。我认为合同条款越详细越好,它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利,并能从细微之处,反映对潜在问题的共同认识、解决和明示了寻求纠纷处理的裁判途径。作为购车者,建议对JS已经成文的合同,仔细阅读,不要急着购车。最好能把一些JS的合同样本回来请律师朋友帮忙参谋,避免自己被套进JS设下的条款陷阱,合约若能公证最好。敢于跟JS讨价还价,争取在律师陪伴下修改合约里对自己不合法的条款,进一步明确JS不能按时、按质交车时的违约条款,做到能够有效约束
JS,确保双方的权益。在中国目前汽车市场基本还是处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的环境下,厂家和JS的诚信度都不高,心高气躁得很。JS卖车后出了问题,那一刻,他们有些简直就象流氓无赖泼皮恶棍太极高级推拿手,让你生不如死,痛不欲生,而国家法律要么存有空挡,要么不依法执行,你能耐它何?前车之鉴已经证明了许多,所以,买车时一定要多个心眼,小心小心再小心!祝你买车顺利,一路平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