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
(1)合伙人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2)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再由合伙人
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则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