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所谓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瞬间即可以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银、炸药、导火索等各种起爆器材,各种自制爆炸装置,军用炸弹、手榴弹、地雷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等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
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等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预防战争的发生,我国法律是允许获得许可的单位生产爆炸物、枪支等危险物品的,这些军需物资一般来说个人或者是非军事单位是不得存储的,一旦
国家安全机关等国家机关,发现非法存储的现象存在,那么非法存储者是极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