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