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哪些这个问题的解释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一般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报,但《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