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所以反担保人不是担保人,而是债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