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
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