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拘留判多久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规定:
对于人犯拘留期间的羁押期限最长为11天。拘留后的24小时内对人犯进行
第一次讯问。认为需要对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的,
拘留转为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人犯。
从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时候起到案件侦查终结,其间对人犯的羁押期限最长为5个月。具体规定,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侦查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但是,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补充侦查,侦查中羁押期限从批准或决定补充侦查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