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法》第16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则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在罗某与电缆厂没有
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罗某于2003年6月1日起没有向电缆厂提供有偿劳动,罗某该行为导致双方
劳动关系解除。而这一要件的判定,就成了驳回罗某仲裁请求的重要依据。当然,若电缆厂没有为罗某办理
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给罗某造成损失,罗某可就损失部分向电缆厂申请仲裁要求索赔,但并不等同于双方劳动关系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