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
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
停工留薪期工资;
6、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
丧葬补助金;
9、供养亲属抚恤金;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