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
预告登记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
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
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
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