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754条之规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
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若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即因此丧失履行的基础和意义,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况:其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其二,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出卖人的原因属于不能归责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