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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里,中途解约禁止不是绝对的禁止,从“中途解约禁止”的条款定义和有关立法对中途解约禁止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只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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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里,中途解约禁止不是绝对的禁止,从“中途解约禁止”的条款定义和有关立法对中途解约禁止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只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中途解除做出的比普通合同解除较为严格的限制。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的要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转租,以及租赁设备设定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由于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责,此时,应允许承租人依具体情况或要求减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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