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是按照房屋现在的评估值进行买卖,贷款是贷款人需要个人承担的。
贷款没有还清的房子不能买卖,需要贷款结清后才能操作买卖,也可参照以下流程办理买卖:
1、转按揭:最简单直接的一种方法,在二手房买卖中通俗的讲就是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
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2、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这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应用的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经过大量归还后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
3、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如果卖方想在卖出房产之前将贷款还清或买方虽然看好但不愿意购买贷款未缴清的房产,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但前提是房主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产)用来申请贷款。这样房主就可以通过抵押向银行贷出一定的款来付清想要出售的房产贷款,促成交易的成功。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
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