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个构成要件:
1、
侵犯隐私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2、受害人受到损害
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
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因为,在我国的现行侵权地为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一般的责任,而
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必要,而我国法律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当作是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