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关系,他们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