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
二、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
劳动合同期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