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认定,没有有效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核查的,按核查的数量来计算等。
《关于办理
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