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
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
3.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
代位求偿权指的是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民法典》规定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保险人
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
4.这类权力是指当被保险的标的物或相应的人在受到伤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一种
责任和义务。保险人在这时应积极得进行办理包下的相关事宜,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