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视为自动离职,工伤停发工资通知书书面通知停发
工伤保险待遇,应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提交了休假证明的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提交了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休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部门《
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时间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一)用人单位没有对停工留薪期书面确认并通知工伤职工的,工伤职工提交的假条休养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二)用人单位对假条进行了确认,并书面通知了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有异议可以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确认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没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用人单位确认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二、用人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属于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做法违法;不符合停工留薪期条件的,工伤职工不出勤,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违法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解除合同的,工伤职工可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