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赠与合同
赠与方(下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下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该宅基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该宅基地上建有间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及其上所建房屋全部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承诺如果以后发生拆迁补偿事宜,不再为针对此房屋的补偿事宜主张权利。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承担办理房屋产权和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年月日
受让方:年月日
证明人:
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