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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条件

更新时间:2022.10.10

公司破产后,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为了维护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的人员构成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以上人员组成清算组,能够较好地保护公司财产不被侵占。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人员和债权人的利益。以上就是关于破产清算组人员的条件。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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