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异……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
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异议人×××对……(写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写明:)并于×××年××月××日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的异议请求。
(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的,写明:)撤销/变更××××人民法院作出的(××××)……号……(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写明撤销或变更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时用。
2.本样式中的“当事人”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与强制执行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异议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本样式中,列明“异议人”,其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列为“被异议人”,仍列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人”后的括号内注明其原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如“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并不再重复列明括号内的利害关系人。
3.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