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信贷业务,泛指各类贷款、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保理及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不含境外担保和外币业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平等互利、信息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重点开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市场开拓性强和成长性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担保服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均可向对方推荐企业,双方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独立地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拥有最终决定权。甲方审批同意的项目,具体权利义务以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协议为准。乙方审批同意的项目,以对甲方出具的担保书或相关法律文件为准。除此之外,甲、乙方任何一方对债务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均与另一方无关,承诺方应自行负责。对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的服务对象,在乙方提供同意担保的有关资料、按约定缴存保证金等履行有关担保手续后,甲方根据规定可办理信贷手续。双方共同控制
债务人债务风险,同时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担保方式
乙方的担保方式是
连带责任保证和保证金质押担保,并同意使用甲方制定的保证类和保证金质押类合同文本。涉及具体项目担保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补充条款。
第五条为方便信贷业务申请企业,乙方可委托甲方的下属机构代乙方受理企业的担保申请,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对代为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
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分(支)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结算账户用于乙方日常资金结算。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乙方因
承担保证责任而存放的
履约保证金。
乙方承诺,保证金账户按笔开立,每笔保证金账户金额不得低于乙方承担该笔信贷业务保证责任合同本金的15%。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或动用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双方另行签订
保证金质押合同。
第七条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单位在甲方办理的信贷业务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第八条业务操作流程
1、乙方审查同意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担保意向书》(附件一)及最新的对外担保业务明细表(加盖公章),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能有效证明乙方同意担保的文件资料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审查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后,向乙方签发《保证金缴存通知书》(附件二),通知乙方缴存保证金。
3、乙方接到《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后,及时在甲方指定机构开立该笔信贷业务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向甲方签发《保证金划款通知书》(附件三)。
4、甲方收到《保证金划款通知书》后,与债务人签订办理信贷业务的主合同,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和保证金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
5、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后,甲方将承担该笔履约保证责任的该笔保证金划转至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6、债务人到期未能足额清偿债务本息,甲方应及时向债务人签发《逾期______催收通知书》(见附件四),同时,抄送乙方;乙方接到《逾期_____催收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债务人所欠债务本息,甲方同时有权扣划乙方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提供划款证明(见附件五)。
第九条担保能力审核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担保能力进行不定期审核,乙方应积极配合,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财务报表、担保明细、经营状况、担保业务运营质量等情况。如乙方的股东有
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的,或乙方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的、一年内累计代偿金额超过其净资产30%的、上一会计年度经营亏损的、未履行保证责任3个月(含)以上的、为逃避担保债务责任进行恶意重组的、或存在其他危及甲方资金安全的重大情形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担保合作资格,并
单方面终止本合作协议,乙方仍需对协议终止前产生的担保业务承担担保责任。
因乙方发生或者存在上述约定情形,甲方取消乙方担保合作资格或单方终止本合作协议的,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
第十条担保额度控制
乙方向甲方承诺担保责任实行总量控制,乙方承诺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六倍,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15%。如对单个借款人的担保额度超过乙方净资产的15%,经甲乙双方商议由乙方追加其他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实收资本、净资产、担保总额、担保履约代偿情况和乙方在甲方的结算存款情况,动态调整乙方的担保额度。甲方对乙方的担保额度的调整应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甲方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乙方经办人员应亲自办理各项文件传递事宜,不得委托被担保企业办理。
第十三条甲方不参与乙方与担保申请企业之间的协商事宜,但有权了解被担保企业向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情况。
第十四条乙方发生股权变更、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成员变更、章程修改等情况的,应当在上述事宜发生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资料,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都要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债务人的经营信息要及时相互通报,对债务人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支持对方的业务发展,并就管理和控制企业信贷风险加强经验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本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保证担保、保证金质押担保以双方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担保业务,不因本协议有效期终止而使担保合同失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乙方担保能力下降、出现不良代偿记录或者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