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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金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反担保保证金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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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质押合同是指担保人在为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来担保第三人在为债务人承担质押担保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和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来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
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它并不需要转移所有权。而金钱是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取得占有即取得了所有权。金钱质押在转移占有的同时转移了所有权,显然有悖于动产质押的原则。但是,如果将金钱特定化,如“特户”、“封金”等形式,使之成为“特定物”,金钱便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了。所以,保证金质押除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为保证金的金钱必须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账户内的金钱必须移交贷款银行占有。质权自质物转移质权人占有时设立。[1] (一)保证金出质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保证金质押属于担保的方式之一,当然应当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担保行为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则公司可以直接提供担保;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出质人均应向商业银行出具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 (二)专用账户开立保证金并由贷款银行托管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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