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订发布)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30日)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订发布)第四十七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