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对于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便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但涉及到法律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
承包合同纠纷;
(二)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
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
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