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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
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回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
凭该通知书约定的生效日解除查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