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xx族,住本市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xx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xx族,住本市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严惩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种损失557872.39元。其中,
死亡赔偿金144820元;医疗费9572.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280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下午4时余,在太平邮局附近,被告人张某手持利刃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60余岁的老母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失去了母爱之后,又永远失去了父亲。 被告人置国法与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可见其气焰之嚣张,主观恶性极深,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亲属在经济上也遭受了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严惩被告人的同时,判令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