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系统的观点很明确,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无法贷款,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2011年10月9日)其中第第三条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的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2、合同解除并不当然
免除违约责任。
但应当注意的是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免除不能划等号,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单纯的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解除合同的,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而违反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解除合同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比如:恶意拖欠付款时间或过户时间遇限购政策,也比如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仍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