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辩护人的范围: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
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
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