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承包延长三十年,对于荒山、林地等,由于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承包人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对于耕地,农户是基于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农户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
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对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