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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进行了两轮承包,大家都知道,开始是一个15年,后来延长30年,这次承包讲的到期之后下一轮承包再延长30年,将使农村...
我国开始实行土地承包制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但最初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一般承包期也都比较短。但随着发展,发现承包期如果太短,往往人们没有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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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因此,新一轮土地承包期全国统一确定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对符合规定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只能通过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转来解决。
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以下是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的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是采用的两个征地补偿标准:第一个是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第二个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两个标准,您知道吗?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从以上两种征地补偿标准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围绕土地类型(被征收的土地是属于耕地、林地还是荒地)、产值这两个核心因素来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考虑的因素更多,统一年产值标准因素略少。但是不管哪一种征地补偿标准,都没有把土地的承包期限列为影响农村土地征收标准的因素,可见,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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