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具体的还是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