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使用欺诈或胁迫或乘人之危等等方式,让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时签订或
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或除去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
第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
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