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享有
担保物权的
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照《
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